组织学习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规程-k8凯发
浏览:
近日,市纪委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共四章三十一条,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规范检举控告秩序,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提供了具体指导意见和工作流程。现将规程主要内容摘录如下,供各企业纪检机构组织学习并在企业加强宣传教育。
【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
【澄清】
澄清,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按程序出具书面认定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检举控告行为和问题线索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恶意举报、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
◣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检举控告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检举控告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由区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上级党委管理干部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检举控告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由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应跟进公安机关查处情况。
◣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或问题线索,应及时提出办理建议,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送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
◣对匿名检举控告涉及诬告陷害的,如确有需要追查其身份,承办部门应当填写《匿名检举控告诬告陷害行为追查呈批表》,按程序层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对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移送的,或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当事人提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申请的问题线索,经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应当采取初步核实方式进行处置。必要时,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
◣认定属于诬告陷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移交有处置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 诬告陷害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党组(党委)或单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被诬告陷害人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通报。
◣对于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于因此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 澄清工作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全面评价。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提醒澄清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以消除误解、增进团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